1、車輛合法,按期審驗並無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
2、具備在禁行路段上通行的必要性,即除禁行路段外無其他路線可行;
3、屬以下範圍內:
(1)郵政、送肉、送菜、送水、送報等運送市民生活必需品車輛;
(2)工商、稅務、城管、環保、交通、勞動監察等行政執法單位車輛;
(3)環衛、道橋、綠化、路燈、電信、供電和水務系統等市政管理服務單位車輛;
(4)社保、醫療等衛生防疫系統車輛;
(5)市委、市政府機關公務車輛;
(6)公司駐地、居民住址在禁行路段內必須經該禁行路段出入的車輛;
(7)在禁行路段內有貨運業務或工程施工任務的車輛;
4、會展中心布撤展貨車通行證只受理會展主辦方提出的申請(企業和個人不予接受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