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否報銷以企業自身制度為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規定在實際消費環節不允許取得發票,主要是避免重復取得發票稅前扣除的問題,但並非不允許稅前扣除。購買預付卡環節取得的“不征稅”發票,可以證實企業真實發生的購買行為,應該在實際處置預付卡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購卡人與實際消費者在整個環節中只能取得壹次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購卡環節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在消費環節不允許再次取得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