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票
售卡方向購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 ?票,發 ?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票。如果誤開了專用發票,則因為開具了抵扣憑證,要計繳增值稅。而購卡方抵扣憑證系違規取得,不能抵扣。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開票需要根據購卡方是否為壹般納稅人,視情況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2、納稅
售卡企業發售單用途卡,或者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通常是購卡方支付壹定資金取得等值的預付卡。售卡方雖然取得了預收資金,但未實現銷售,因此這筆預收資金不計繳增值稅。然而,有些售卡方會收取壹定的手續費、服務費、管理費等,這是實現了的銷售收入,應當計繳增值稅。適用稅率應參照主營業務而定。
擴展資料
銷售方與售卡方非同壹納稅人的,銷售方向持卡人銷售商品或服務後,將憑持卡人的消費記錄與售卡方辦理款項結算。因為實際銷售時已經確認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在結算款項時不能重復確認。
因此按照相關規定,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情況下開具的發票同樣是作為資金收付憑證使用,屬於《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中的“未發生銷售行為不征稅”項目。
百度百科-預付卡
百度百科-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