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扣,還需要增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的預備費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預備費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6號,2011)第壹條規定,允許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已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已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支出發生在2020年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為預提費用,未實際發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部分,需要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