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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對其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其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對營利性醫療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後恢復征稅。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八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履行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健康指標相適應的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投入機制,將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按照規定主要用於保障基本醫療服務、公***衛生服務、基本醫療保障和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運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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