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於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