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十六、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壹)不動產轉讓所得,為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
(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為分配所得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負擔、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上一篇:易稅工場可以簽約嗎?下一篇:查稅務是否異常登錄的是不是國家信用統壹公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