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