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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有哪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京財稅[2006]947號)文件規定:“壹、 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壹)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雇員的,雇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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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範圍包括:

(壹) 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二) 孤老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 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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