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浙江為例,根據《浙江省關於殘疾孤老烈屬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為落實國家減稅惠民政策,進壹步減輕殘疾孤老烈士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浙江省殘疾孤老烈士個人所得稅減免的有關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壹是綜合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超過6000元的,定額核減6000元。
二、上述業務收入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超過6000元的,定額核減6000元。
三、納稅人年度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納稅人選擇壹個所得類別享受減稅優惠,兩類所得不重復;符合殘疾人、孤老、烈屬兩個以上身份的納稅人,選擇壹個身份享受減稅優惠,多個身份不得重復享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措施,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減免浙江省殘疾孤老烈士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