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壹、二、三級殘疾人;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級殘疾軍人證》的壹至六級殘疾軍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00元的部分減征100%,超過5000元至20000元部分減征50%,超過20000元部分減征0%;
3.殘疾程度為輕度,即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四級殘疾人;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級殘疾軍人證》的七至八級殘疾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率按50%計算,為中度殘疾。
5.個人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可以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但收入畸高的,即年收入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年收入5萬元以上不減個人所得稅。
6.1-2傭工從事生產經營的,可減征30%的個人所得稅;雇用三名以上(含三名)傭工的,不得減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其實殘疾人個人所得稅減免政策不能壹概而論,因為殘疾程度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發給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