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綜合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二、經營所得項目,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
三、納稅人年度內存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壹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征稅收優惠,兩類所得不重復享受;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壹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多重身份不重復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