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是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退休人員減少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
(四)屬於農業人口的,在節育措施落實之前,不得享受扶貧優待。
未依法建立夫妻關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收養子女,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違法生育的人員,生育費用和與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用自理;如果有工資,產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夫妻分別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