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範圍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傷殘、孤老、烈士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免征營業稅:殘疾人提供的個人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