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運輸發票備註欄要註明的內容
1、納稅人自行開票的情況:
(1)貨物運輸服務;
(2)差額征稅開票;
(3)建築服務;
(4)銷售、出租不動產;
(5)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6)銷售預付卡;
(7)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2、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畝陸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備註欄的註意事項
1、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備註欄的註意事項如下:
(1)壹般代開;
(2)異地代開;
(3)建築業代開;
(4)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
(5)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
(6)差額征稅代開;
(7)貨運代開。
2、根據相關規定:稅務機關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祥轎票,應在備註欄註明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