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壹步明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如果是管理不善要進項稅轉出,要在自然災害是可以不轉出進項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