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有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
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增值稅稅率為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7%和11%。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公告第39號+09),自19年4月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貨物,原稅率為16%,稅率調整如下。
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