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
壹是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購的廢舊物資銷售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政策,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並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可抵扣進項稅額10%。
二、銷售再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出售其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買再生資源時,憑《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本通知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