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發票等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本條規定了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購貨憑證是指消費者向經營者購買商品後,經營者出具的證明購買該商品的發票或者其他購物憑證。服務憑證是指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服務後,向經營者索取的發票或者其他書面證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