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務員錄用規定》第二十三條:在錄用考核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不合格:
(壹)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行政處罰尚未解除的;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未滿壹年,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未滿二年的;
(四)流氓、盜竊、貪汙、賭博、詐騙等違法行為;
(五)組織紀律松弛,經常違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六)壹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七)超計劃生育的;
(八)有其他不適合在機關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