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異地納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臨時在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外出生產經營前,應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查驗登記。辦理檢驗登記的具體材料如下:
(壹)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
(2)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特別是銷售貨物,壹式兩份);
(3)國家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4)境外經營活動申報表(壹份)。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的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2010]156號),建築企業總公司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由總公司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月或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