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下列固定資產不允許折舊扣除:(1)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14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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