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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方法中對發票的保存期限和銷毀步驟有哪些規定?

現行會計法頒布日期為1999 10 10月31,實施日期為2000年7月01。規定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的保存期限為15,從對方處收到的發票通常是附在會計憑證上的原始憑證,所以是15。

第十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銷毀:

(壹)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載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號、起止年份、檔案號、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均應派人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派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人員參加監督和監銷。財務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審計部門應派員參加監督監銷。

(4)銷毀會計檔案前,銷售主管應根據《會計檔案銷毀清單》所列內容,對擬銷毀的會計檔案進行檢查;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上簽名蓋章,並報單位負責人監銷。

第十壹條已到期但尚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以及與其他未了結事項有關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立卷保存,直至未了結事項完結。已單獨歸檔的會計檔案,應列入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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