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成立並持續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清晰,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四)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關於掛牌準入條件的詳細解讀,請參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