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觀記錄,不做評論。追求客觀真實是做筆錄的本質。應采用紀實和記敘文的寫作方法記錄檢查情況,不得在筆錄中進行任何評論或推論。現場筆錄應該是執法人員在現場所見所聞的記錄,而不是詢問筆錄。2、貼近案例,詳述得當。可以采用“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方法。我們先簡單描述壹下大概的環境,位置,地點,然後收縮到需要考察的具體地點。從商品的整體擺放、堆碼到具體的商品數量、包裝標簽、現場痕跡等。同時,現場操作人員從事什麽樣的活動也要記錄下來。對於與具體案件無關的內容,可以略寫,而對於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標識、人員操作、工具、原料、廣告、檢驗過程,甚至地面汙水痕跡、廢棄破損物品,都要詳細記錄,並盡可能固定提取。3.抓住重點,講究技巧。在現場考察中,我們往往能意外發現壹些對最終決定至關重要的證據。要講究策略,可以通過掩蓋事實、迂回復制的方式來固定和提取這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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