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有法律依據。2009年6月6日+065438+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有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我們發現您多繳納了應納稅款後,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果在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可以要求我們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在收到您的退款申請之日起30天內核實並辦理退款手續。涉及退出國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國庫管理的規定予以返還。
如果外地戶籍人口不能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口同等的權利,外地戶籍納稅人可以根據該條認為自己“多交了應納稅款”,可以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