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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為有效保護、規範管理、合理利用草原資源,提高草原生產能力,加強草原建設、植被恢復、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能力,促進我省草地資源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草原法》《財政部_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復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2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_財政部關於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林業處罰條件:

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4.屬於查處的機關管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 凡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具備下述條件;

1.有明確的違法行為人;

2.有具體的違法事實和證據;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給予林業行政處罰的;

4.屬於查處的機關管轄。

法律依據:《貴州省草原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權屬明確的草原上進行下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草原植被恢復費。(壹)工程建設和礦藏勘察、開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二)因工程建設、勘查、旅遊及采挖等臨時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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