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截止時間為2015年6月17日),擔任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及其以下職務人員;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4.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經歷;
5.身體健康;
6.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8.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5)尚在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