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已確定無法取得發票等合法票據的,那麽,應調增2020年度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並入2021年所屬期補繳企業所得稅,否則,存在滯後納稅而補計稅收滯納金以及稅收處罰的風險(如果超出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才調增及補申報也應計繳稅收滯納金)。
對於補計企業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如下給予參考(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為例):
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並計算相應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對於補交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納入年度申報表進行調增項目申報就可以,如已超出期限,需要按照自查補繳形式進行補繳申報(應與主管稅務局落實具體的申報處理方式)。
如果經確認相應發票等合法票據可以在以後年度取回,那麽,按照2018年第28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