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外籍護照在中國連續工作滿5年後必須出去30天,關乎到繳納稅款的問題,法律並沒有強制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壹年度中有壹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擴展資料: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壹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
超過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