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 刑罰 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適用壹般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3、犯罪分子不是 累犯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