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條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執行黨關於培養幹部的路線和政策,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