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附件1第壹條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動植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征稅範圍暫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產品征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和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的特殊規定:
(壹)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減按3%的稅率征收2%的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下列自產貨物,可以選擇按照簡易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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