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應不定期更換。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擴展數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如果在掛失前已經認證,可提供專用發票的發票復印件備查;丟失前未認證的,可憑專用發票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