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而是行政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是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的過程中,為防止納稅人逃避納稅,而依法對其財物申請保全的行為,是對當事人財物的暫時性控制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壹)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匯款;(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五)代履行;(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