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稅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綜上所述,小額零星支出僅指企業支付給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每次(日)300-500元,且月銷售額達不到5000-20000元的費用。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支出的稅前扣除
1、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或小額零星業務支出收款收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