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5年5月5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6月份公司沒有給我發工資,我也在稅務局申報了個人工資,金額為1250元,但是我也少報了。當然我沒有拿到工資,但是我做的工資總額是壹萬多點,也是在7月份。基於公司申報的月份,不是我的錯。我向稅務局的工作人員投訴。稅務局給我們公司打電話核實了。公司去稅務局申報了我2065438+2005年6月的工資,全額14779元。公司申報成功後,我去稅務局打印了個人納稅證明,交給社保基金部,彌補我的差額。努力了兩個星期也沒有回應。我去了社保基金和基本社保部門。告訴我,妳們公司已經向稅務局申報更改之前的工資。真的沒想到會這樣。是故意違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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