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遭受損失的,勞動者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壹條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