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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集合可以改為驗證集合嗎?

法律分析:對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原則上不允許稅務機關批準征收。因為核定征收只是在納稅人無法建帳、無法準確核算、或記賬,但賬目管理混亂,收支憑證不全、查賬困難的情況下實施。

因此,當納稅人出現上述情況時,稅務機關將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如果經營不好,收入損失,財務會計人員無法供養,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將審核征收改為核定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設置會計賬簿,但未設置會計賬簿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核對賬目的;(5)納稅困難,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的。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施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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