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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避免內地與香港雙重征稅

不需要雙重交稅,是可以抵扣的。就在中港兩地工作的內地居民而言,其對兩地政府所負的所得稅義務可以粗略地概括為:就來源於香港的受雇報酬向香港政府繳納“薪俸稅”,就來源於中港兩地的全部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先抵扣已納的香港“薪俸稅”)。

(壹)凡在任何12個月內,香港企業在內地提供勞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即應視為在內地設有常設機構並有責任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以183天取代六個月為計算單位較以往清晰,因月的定義曾引起不同的釋義。

(二)如果在香港居民轉讓任何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內,該公司財產至少百分之五十曾經為內地不動產,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征稅。在簽訂第二議定書之前,並沒有定出三年這個參考時限。

(三)如果香港居民在轉讓內地公司股份之前十二個月內,曾經擁有該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內地可以就轉讓該公司股份獲得的收益征稅。在簽訂第二議定書之前,並沒有定出12個月這個參考時限。

擴展資料

本安排適用的現行稅種是:

(壹)在內地:?

1、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二)在香港:?

1、利得稅;?

2、薪俸稅;?

3、物業稅,不論是否按個人入息課稅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內地和香港避免雙重征稅安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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