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到區行政服務中心經濟審批部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審查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領取材料憑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通知書。2、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3.除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需要經過5至15個工作日核實外,申請人憑材料回執到發證窗口領取營業執照或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登記事項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