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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增值稅發票會受到什麽處罰?

丟失增值稅發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未按照規定存放、保管發票”的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並處654.38+0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並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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