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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匯總申報條件

經稅務機關批準,同壹縣(市),統壹核算。

1.稅務機關批準: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

2.同壹縣(市):匯總納稅企業的所有機構應位於同壹縣(市)。

3.統壹核算:總行和分行實行統壹核算,分行不設立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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