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項目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壹)註冊在洋山保稅港區內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內貨物運輸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二)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照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上述政策僅適用於提供原營業稅‘服務業’稅目(廣告服務除外)範圍內業務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合計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單位。
有關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定義、管理要求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四)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試點納稅人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