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取得的應退稅款,由企業用於軟件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擴大再生產,單獨核算,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擴展數據: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六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
企業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登記註冊的企業。其他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依法登記註冊,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在銀行有結算賬戶;獨立設置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情況。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使用此法,可以對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避免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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