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道路和內河貨物運輸統壹發票和2010 1之後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後,應在180日內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合格後在次月申報期內申報。
擴展數據:
未及時申報的原因:
(壹)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者檢查中查封、扣押納稅人的賬簿,導致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獲取認證結果通知書或審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申請抵扣稅款的;
(4)因人員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申報扣除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處理流程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未按照本公告規定申報抵扣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稅抵扣憑證未申報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抵扣手續。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7年6月65438+10月1後開具。本公告實施前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的扣稅憑證,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百度百科-關於未按時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