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在押人員可以給家屬寫信,家屬也可以留信。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罪犯與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近親屬通信必須經辦案機關批準,要求會見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主管局或者局長批準。罪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和外國的近親屬或者外國籍罪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駐華使館領館人員會見和通信,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國家安全廳、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