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壹)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於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