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根據《產權轉讓文書》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會計處理:
(1)印花稅撥備會計分錄
借:稅和附加費
貸款:應交稅費-印花稅
(2)繳納印花稅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印花稅
貸款:銀行存款
註:印花稅不再計入“管理費用”賬戶。
政策基礎: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綜合試點後,“營業稅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1)“稅金及附加”本科目核算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2)利潤表中“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3)以前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收取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也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