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 中國保監會 遼寧監管局關於印發〈遼寧省車船稅征收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地稅發〔2011〕111號)第十壹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沒有按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自次年1月1日起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款時,可以壹並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